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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用常见问题(水质自动采样器使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17 09:00:06
随着HJ355-2019发布实施,水质自动采样器已经成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标配,水质自动采样器经过4年的运行,一些产品设计及安装运行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有些问题如发现处置不当可能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以下针对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用中常见问题及分析如下,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1.采样方式设置不当,形成规避监测或不符合逻辑的嫌疑
水污染源排放由于受生产生活及治理设施工艺路线等方面的影响,存在连续性排放和间歇性排放的情形,针对连续性排放多数场合采用等时间的方式进行采样,基本可以满足排放采样监测的要求,但是也存在采样间隔时间较长,或单个样品采集体积过大,形成采集样品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如设置为每30分钟以上采集一个样品,且采样量较大的问题,或每15分钟采集一个样品,单个样品采集体积在3L以上。
对于连续性排放的,可参照技术规范示例每15分钟或不超过15分钟采集一个样品,一小时采集4个及4个以上样品进行混合,每个样品的采集体积,可参考水质自动采样器采样桶体积设置(如采样桶体积为5L,每小时采集4个样品,单个样品采集体积可设置为1-1.25L),确保采样量在采样桶体积80%以上,且不溢流。
对于间歇性排放的,应根据排放特征进行综合考虑采样方式,对于单次排放时间在1小时以上且排放流量稳定的,可采用流量触发等时间间隔采样,采样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5分钟,如流量达到采样阀值后采样器开始采样400-500mL,等待15分钟后依然达到采样流量的阀值再次采样,成功采样4次后触发水质分析仪进行测量并供应样品。
对于单次排放在1小时以内的,且排放流量不稳定的,宜采用流量触发流量等比例方式采样,采样比例按照日常单次排放量的均值与采样桶体积的比例设置,如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单次排放量在100立方米,水质自动采样器采样桶体积5L,即采样比例可设置为每排放10立方米,采集400-500mL,累计排放100立方米采样结束进行测量。
2.超标留样设置或留取处置不当,形成超标数据无法核查
水质分析测量数据超标后是排放问题还是监测设备问题,往往需要水质自动采样器在监测数据超标后留取相关水样,对水样进行核查是判断问题所在的重要方法。实际应用中采样器未与分析仪测量数据相关联,无法进行超标留样问题较多,同时采样及供样方式设置的不合理容易形成留取样品不是实际样品的情况,如水质自动采样器不具备主动供样,水质分析仪从采样桶内抽取样品且管路较长,形成监测数据的滞后性;或者水质分析仪存在预处理单元,预处理内样品不能排空时,水样置换不彻底,形成样品的变质或数据滞后,留取样品不是实际样品的情况。
针对超标留样样品与测量数据不一致的问题,水质自动采样器应采用与分析仪联动控制方式运行,即流量触发采样器采样,采样完成后,触发水质分析仪进行测量,测量数据超标时采样器留取样品的流程进行供采样,避免采样采样器和水质分析仪凑时间的供采样控制方式,同时加装采样器后原分析仪的预处理系统不建议再使用,尤其是存在体积较大的静置装置的应避免使用,水质分析仪采集水样管应尽可能短。
超标留样中样品留取体积设置不当,尤其是留取样品量较少(少于500mL),留置样品无法及时取出进行测试也是应用中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区域环境管理部门不允许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留置样品进行操作,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发现水质自动采样器留样和现场取样的情况,排污单位及运维单位无法及时对超标数据进行核实处置,对于超标后留样量建议留取样品体积在留样瓶50%-80%之间,留取样品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取样时应对留取相关影像资料,便于对超标数据的核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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