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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I-IV类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水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4-06-14 09:00: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我国水质按功能高低依次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 级保护区、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其中,I类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II类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饮用。III类水质经过处理后也能供生活饮用。 IV类以下水质恶劣,不能作为饮用水源。
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排入的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的不同,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 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 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 级标准的A标准;
当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 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
当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非重要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 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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