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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不同水产养殖池塘执行什么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24-08-06 09:00:00
近年来,我省水产养殖业稳定、快速发展,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农(渔)民发家致富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2021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总计43528公顷,其中海水养殖面积15881公顷,淡水养殖面积27647公顷。按养殖方式,池塘养殖面积31962公顷,占总面积的73.4%,其中海水池塘养殖面积12051公顷,淡水池塘养殖面积19911公顷。池塘养殖在我省水产养殖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工厂化养殖是我省近年来新兴的养殖方式,2021年全省工厂化养殖238万立方米,养殖产量25843吨,占全省海水养殖产量的9.47%。产生尾水的水产养殖方式主要是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成为环保督察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控制我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的排放特别是制约养殖密度高、污染严重的养殖方式发展,引导养殖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开展尾水治理,规范我省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助力“六水共治”攻坚战实施,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1)水产养殖尾水排向淡水水域
淡水重点保护水域:GB 3838 中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除保护区和游泳区之外的其它水域。
淡水一般水域:GB 3838中地表水Ⅳ类、V类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2)养殖尾水排向海水水域
海水重点保护水域:GB 3097 中第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海水一般水域:GB 3097 中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3)其他排放要求
①特殊保护水域不得新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已有的尾水排放口按照国家、海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
②低潮线以上的沙滩区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
③海水水产养殖尾水排入海域时实行离岸排放,有条件的应深水排放。养殖尾水深水排放时,执行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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